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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坊麟与应毅、果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坊麟,应毅,果洪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坊麟。被申请人:应毅,成年。被申请人:果洪兴,成年。申请人陈坊麟与被申请人应毅、果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坊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2.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应毅所有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被申请人果洪兴所有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坊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应毅所有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被申请人果洪兴所有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