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保军诉贺香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贺香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刘保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贺香昌,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东于村锦花园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贺香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保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