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保军诉贺香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贺香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刘保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贺香昌,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东于村锦花园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贺香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保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