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鲁四龙与被告刘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四龙,刘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90号原告鲁四龙,男,生于1980年4月22日,汉族。被告刘孝,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四龙与被告刘孝(2015)邻水民初字第12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四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孝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250,000元为限,并提供其所有的川XAY1**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WDDNG5EB6DA517477)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孝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250,000元为限。二、对鲁四龙所有的川XAY1**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WDDNG5EB6DA517477)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保全效力逾期失效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