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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史永平与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史永平,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史席亮(系原告的父亲),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平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红,女,系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捷,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人事行政副经理,住银川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白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史永平诉被告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赵文琴代理审判员  纪 智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浦化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