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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