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苗举廷与王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举廷,王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苗举廷。被告王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举廷诉被告王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举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