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震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赵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黄震。被告:赵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震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震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黄震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