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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震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赵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黄震。被告:赵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震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震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黄震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