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思琪与郑允州、王慧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琪,郑允州,王慧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李思琪。委托代理人:石永荣。被告:郑允州。被告:王慧慧。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1号,组织代码证号:55439773-2。负责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大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李思琪与被告郑允州、王慧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允州、王慧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琪撤回对被告郑允州、王慧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思琪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纪 丽人民陪审员 胡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