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正文与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正文,占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余正文。被执行人占必胜。原告余正文诉被告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正文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5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同年5月19日,本院在车管部门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占必胜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鄂A×××××)办理了查封手续,但该车未被本院实际控制。同年5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5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占必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占必胜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015年4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51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于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