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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当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E762**号小型轿车行至乌溪镇七房村路段,车头右侧撞到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倒地。李某某由于害怕,当即弃车躲到附近拨打110报警电话,直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赶到现场,李某某主动向到场的交警投案。周某某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E762**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围乌路由南向北行至乌溪镇七房村路段,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临危采取措施不及,其车头右侧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倒地。李某某当即弃车躲到附近拨打110报警电话,直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赶到现场,主动向到场的交警投案。周某某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救治,因头部遭巨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币1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林、李某福、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门诊病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其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公诉机关宣告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