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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覃某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某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审理原告覃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