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覃某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某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审理原告覃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