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茂森与吕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森,吕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姜茂森,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吕国栋,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姜茂森诉被告吕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茂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郅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