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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茂森与吕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森,吕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姜茂森,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吕国栋,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姜茂森诉被告吕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茂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郅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