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农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农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某某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汉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