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仪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仪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125号。法定代表人霍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威,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中仪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喻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仪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己自行和解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