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初荣与杨运九、秦正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初荣,杨运九,秦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周初荣。被执行人:杨运九。被执行人:秦正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初荣与被执行人杨运九、秦正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秦正连赔偿申请人周初荣经济损失1958.59元,已完毕被执行人杨运九赔偿申请人周初荣经济损失44723.28元。经做工作,周初荣只要求杨运九给付4000元,余下4728.28元及利息自愿放弃款项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