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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A、原审被告魏某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A,魏某某,陕西建工集团第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A原审被告魏某某。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A、原审被告魏某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姜某某。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依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