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叶��。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