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利松与被告丁泽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松,丁泽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浉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罗利松,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丁泽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松与被告丁泽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罗利松负担。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