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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美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23号被执行人:刘美贤,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29。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刘美贤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刘美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美贤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刘美贤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