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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德银诉被告汪德甫、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银,汪德甫,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王德银,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德甫,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林安,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志伟,任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德银诉被告汪德甫、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在长葛市石固镇并无被告汪德甫的户籍登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艳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