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75-2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