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75-2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