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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博民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778号徐标与吴建华、吴立瑞、赵东美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的(2007)博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华、吴立瑞、赵东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建华、吴立瑞、赵东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执字第7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标如发现吴建华、吴立瑞、赵东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