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王锴与宋林娜、沈志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锴,宋林娜,沈志意,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王锴,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宋林娜,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沈志意,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沈娟,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亮、张润生存款人民币六十万八千四百元(含本金五十万元、违约金十万、执行费八千四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