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A、王某与梁B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A,王某,梁B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梁A。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梁A(王某之子),住址同上。被告梁B,女,1965年6月20日生,侗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山紫云路**号***室。原告梁A、王某与被告梁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志成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3日和4月21日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A(同时为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梁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A、王某共同诉称:被继承人梁大A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梁A与被告。被继承人于2014年12月10日过世,过世之前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现留有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弄X号X室(以下简称“中山西路房产”)。该房产是原告王某单位分的公房,2000年11月7日原告梁A与被继承人用公积金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人在原告梁A和被继承人二人名下。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给予过照顾,被告还在外面骗了很多钱,都是父母帮她偿还,她的孩子也是父母帮她带的。被告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因吸毒被关押过二次,又因诈骗被关押一次。被告从监狱出来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造成被继承人无钱治疗。被告经常与被继承人争吵,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梁A与原告王某多分被继承人所遗的中山西路房产的产权份额。被告梁B辩称:被告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生病期间,被告也曾陪同去医院,住院手续都是由其经办,至于金钱方面,其没有能力支付。父亲留下的遗产,被告也有权利继承。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即原告梁A与被告,除此之外被继承人生前无其他非婚生、领养的子女。被继承人于2014年12月10日过世,过世之时其长辈已先于其过世。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王某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本案系争中山西路房产原系公有住房。2000年,原告梁A与被继承人将该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梁A与被继承人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原告王某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被继承人过世前的患病医疗期间主要依靠两原告给予照顾。另查明,被告曾分别于2000年、2005年、2007年因吸毒、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被劳动教养和服刑。审理中,两原告和被告就两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照顾义务而可以多分被继承人遗产之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户口登记簿、亲属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借条、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等证据及两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佐证。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原告王某系被继承人配偶,原告梁A与被告系被继承人子女,均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系争房产中首先应析出50%归原告梁A所有,另50%产权份额可确定为被继承人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作为遗产,由两原告和被告依法继承。关于两原告以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应多分遗产之主张。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继承人患病期间两原告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两原告符合多分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条件。而被告曾三次因吸毒、诈骗被劳动教养和服刑,客观上无法对被继承人给予关心和照顾。至于两原告对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份额多分的具体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市中山西路X弄X号X室房产,其中60%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梁A所有及继承所有,36%的产权份额归原告王某所有及继承所有,4%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梁B继承所有。两原告与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配合办理上址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梁A负担人民币4,950元、原告王某负担人民币2,970元、被告梁B负担人民币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