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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永水与何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何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何永水。被告:何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何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兴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水撤回对被告何兴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