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永水与何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何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何永水。被告:何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何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兴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水撤回对被告何兴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