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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大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贺长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