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冉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明通,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被告蒋某甲,男。被告蒋某乙,男。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冉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忠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