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赡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邓某甲(原审被告),男,汉族,夷陵区工商局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邓某乙(原审原告),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邓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邓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某甲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邓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陈必华审判员 陈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青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