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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庆坤与曹仲良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坤,曹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坤,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曹仲良,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仲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仲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仲良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亳州市丰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款93400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