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蒋某,男,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承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