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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甲以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凌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