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陆某甲。被告陆某乙。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甲以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凌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