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8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869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太琦。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简称河图创意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志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青、河图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太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起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尔特公司)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IMAGEMORE”品牌创意图像在全球数字图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我公司是富尔特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富尔特公司与我公司的约定与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片等作品的权利,同时是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我公司发现:河图创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域名为eastphoto.cn的官方网站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A093033的美术作品一张,并将图片编号从我公司的A093033变更为该公司的EP-023506408,供客户付费下载使用。更为严重的是,河图创意公司还将上述作品分销给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影美晴公司)等图像分销商。河图创意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合法利益,属于典型的盗版侵权经营。并且,涉案作品属于我公司的经典创意类品牌,按照我公司的市场销售情况和著作权案件的惯例,该作品的正常赔偿金额至少应为30000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下:河图创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河图创意公司答辩称:首先,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的题材是中国传统的门神形象,该形象在中国广泛流传,超过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涉案作品只是对原有图片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其次,虽然富昱特公司提交了富尔特公司员工所画作品的原件,但享有美术作品原件的人不一定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网站上的声明只是摄影作品的声明,并不是有关署名的标注,故不能证明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第三,我公司使用的图片系由签约摄影师提供,我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我公司从未销售过涉案作品,从中未获得利益,即使图片在第三方网站销售,我公司仅能获得40%的收益。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富昱特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编号为A093033的美术作品系一幅以传统门神形象为表现内容的国画风格作品。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是富尔特公司经营的网站,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该网站首页末端显示有“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声明。登陆该网站,可以看到在该网站上展示有编号为A093033的作品,图片名称为财神,首次发表日显示为2001/7/1,图片下方显示如下著作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及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标准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司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4年11月7日,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就涉案编号为A093033的国画进行了交接,双方明确该国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富尔特公司将上述国画交予富昱特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诉讼中,富昱特公司表示富尔特公司网站上展示的A093033图片系根据上述国画拍摄而成,并表示该国画的著作权归富尔特公司所有。诉讼中,富昱特公司当庭出示了上述作品的原件。此外,富昱特公司提交了一份经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的《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及《著作权转让协议》、经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以及落款为陈玉山的著作权声明。上述证据显示如下内容:《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系案外人陈玉山与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尔特萨摩亚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陈玉山接受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委托完成财神等图库光碟之美术图案、图形、电脑程式设计,著作权及所有权属于富尔特萨摩亚公司所有;声明书系陈玉山于2014年9月2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签署,其在该文件中声明上述《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系其与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共同签订,该声明书上载明陈玉山的身份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分别为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和富尔特公司,协议内容为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多项著作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富尔特公司,其中即包括涉案作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仅确认该协议与申请人所持原件一致,但该文件未经公证转递。著作权声明系由陈玉山签署,该文件中载有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多幅作品,著作权人载明为富尔特公司,图片编号为A093031-A093036,文件格式为国画原件。诉讼中,河图创意公司对《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和声明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于《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形成、未经公证转递;对于陈玉山出具的著作权声明亦不认可,认为陈玉山作为第三人,对于富尔特萨摩亚公司与富尔特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清楚。“河图创意图片库”网站(域名为eastphoto.cn)系河图创意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系专业图片网站,网站首页分为东方人物、中国元素、城市地标、摄影师等栏目,在该网站搜索栏内以“神”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多个搜索结果。点击其中编号为EP-023506408的图片,进入图片所在页面,页面左侧为图片详情说明,包括“图片说明:中国传统门神”、“肖像使用授权:不清楚”、“产权使用授权:没有所有物权”等,右侧显示有图片内容。此外,在域名为inmagine.com的网站上亦展示有上述图片。2014年11月5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应富昱特公司的申请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将河图创意公司网站及域名为inmagine.com的网站上所用涉案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编号为A093033国画相比,二者在画面主体和细节上完全相同。诉讼中,富昱特公司表示域名为inmagine.com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系由河图创意公司分销给该公司经营者。河图创意公司表示其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系其签约摄影师杜宗军提供。就此,河图创意公司提交了其与杜宗军签订的《图片代理分销协议》、杜宗军出具的情况说明、购买的题材实物、拍摄的原版照片、淘宝网购买图片记录等证据材料,以此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中,河图创意公司与杜宗军在《图片代理分销协议》中约定杜宗军愿意将其拥有权利的图片放到河图创意公司系统中、由河图创意公司进行直销或通过渠道进行代理、分销、许可等。杜宗军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其在2013年于成都市某街边小店以单价10元、总价400余元购买了一套精制图片,并对其中的图片进行了翻拍;此后,其又从淘宝网上购买到了内容雷同的组图;经咨询他人后,因认为其对翻拍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决定提供给河图创意公司,但在发送时误将从淘宝网上购买到的组图发送给河图创意公司,河图创意公司放入图片库的图片与其拍摄的图片存在细微差别。河图创意公司提交的题材实物系一张打印的图片,图片内容与河图创意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内容基本相同。河图创意公司认可域名为inmagine.com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由其提供,但表示该公司仅享有该图片销售的部分收益,因涉案图片并未实际售出,其尚未获得任何收益。就此,河图创意公司仅提供了一系列公证认证及翻译的英文合同和打印件。另查,富昱特公司就其主张5000元律师费提供了相关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但未提交支付上述费用的发票。以上事实,有台湾地区公证书及上海市公证协会核对证明、网络域名注册证明、国画原件、《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声明书、著作权声明、图画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790号公证书、《图片代理分销协议》、情况说明、图片实物、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富昱特公司提交的涉案《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陈玉山出具的声明书,可以认定涉案国画系由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委托陈玉山创作完成,著作权及所有权属于富尔特萨摩亚公司所有。虽然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富尔特萨摩亚公司和富尔特公司之间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未经公证转递,但结合陈玉山签署的著作权声明,即其对富尔特公司著作权人身份的确认以及富昱特公司从富尔特公司取得涉案作品原件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上述《著作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应地,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对于河图创意公司提出涉案美术作品的题材是中国传统的门神形象,涉案作品只是对原有图片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涉案作品的题材系中国传统门神的形象,但在美术创作领域对于门神形象的表达仍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创作者基于各自独创性劳动创作的美术形象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河图创意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只是对已有门神形象的简单复制或者属于门神形象的唯一表达,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河图创意公司网站上所用涉案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编号为A093033国画的比对情况并结合富昱特公司提交涉案国画原件的事实,可以认定河图创意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图片系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编号为A093033国画的复制件。并且,按照河图创意公司的自认,域名为inmagine.com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亦由该公司提供。河图创意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征得富昱特公司的许可,其擅自使用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河图创意公司提出涉案图片系由其签约摄影师提供,其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河图创意公司作为专业的图片公司,在经营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从他人处受让图片著作权时,其应当也有能力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河图创意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应尽之注意义务。并且,河图创意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使用者,其与签约摄影师之间的内部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因此,对河图创意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富昱特公司要求河图创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富昱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河图创意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数额,本院将考虑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河图创意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其未能出示相应付费发票,但鉴于代理律师确已出庭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A093033国画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三、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二千元;四、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