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