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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