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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绍华与周如先、余学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华,周如先,余学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68号原告张绍华,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自静,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张绍华妻子。被告周如先,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余学和,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华与被告周如先、余学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绍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