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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田某甲。委托代理人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武西斌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于1998年3月11日生女儿田某乙,于2003年1月26日生儿子田某丙。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一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且原被告生活习惯及性格存在差异,经常因重重矛盾发生争吵。现已分居数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对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判令原被告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给付原告损害赔偿3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于1996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3月11日生女儿田某乙,2003年1月26日生儿子田某丙。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之间为孩子及家庭琐事虽有吵闹,但原、被告毕竟经历近二十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开始分居。以上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举行结婚仪式,××××年补办结婚登记。虽然婚前基础一般,但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是个不错的家庭。由于婚后生活压力较大及家庭琐事的增多,夫妻双方虽有吵架、磕碰,但二人毕竟已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不能相互怨恨,相互责怪,应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摩擦,妥善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挽救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原、被告一次重修夫妻感情的机会,故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