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孙凌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孙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李春生,市民。被告孙凌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孙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凌进名下的位于菏泽市黄河路南侧岳程办事处家属院西侧天华明珠小区3号楼1单元8001室及3号楼2单元-1026号储藏室(合同号20130129055、20130410088)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凌进名下的位于菏泽市黄河路南侧岳程办事处家属院西侧天华明珠小区3号楼1单元8001室及3号楼2单元-1026号储藏室(合同号20130129055、20130410088)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