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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邢忠成、李淑芹申请执行邢新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忠成,李淑芹,邢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邢忠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淑芹,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邢新友,男,汉族,村民。邢忠成、李淑芹申请执行邢新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邢新友每月给付邢忠成、李淑芹赡养费2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29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