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沈剑明、蔡顺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明,蔡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沈剑明,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蔡顺富,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顺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74666元,其中借款本金70万元、逾期利息13650元(暂计至2014年4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570元(暂计至2015年4月8日)、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100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国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