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焦富利与马渊、谢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富利,马渊,谢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83号申请执行人焦富利,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渊,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谢艳丽,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焦富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渊、谢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焦富利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0元,申请执行费422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渊、谢艳丽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马渊、谢艳丽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