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与彭忠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彭忠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安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启立,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忠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忠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景阳镇后槽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井凡人民陪审员 向大兴人民陪审员 杨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