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212号原告周开礼,男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