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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令超申请顿淑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超,顿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号申请人:孟令超被申请人:顿淑英本院在执行孟令超申请顿淑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