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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庾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某,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庾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为了完整的家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庾某负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