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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富诉被告令狐克沛、熊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富,令狐某沛,熊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某富,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被告令狐某沛,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被告熊某波,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富与被告令狐某沛、熊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某富承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