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青诉张波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刘某,女,现年27岁,住沈丘县。被告张某某,男,现年26岁,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