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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青诉张波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刘某,女,现年27岁,住沈丘县。被告张某某,男,现年26岁,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