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秦正凤与邓琳,邓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凤,邓诗清,邓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45号原告秦正凤,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邓诗清,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邓琳,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邓琳,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正凤诉被告邓诗清、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诗清、邓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正凤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