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艳荣与俞洪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荣,俞洪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4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荣,女,1962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洪满,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丽冉,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艳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4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