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甲,工人。被告:刘某乙,退休工人。被告:刘某丙,退休工人。被告:刘某丁,退休工人。被告:刘某戊,工人。被告:刘某己,工人。被告:刘某庚,工人。被告:刘某辛,自由职业。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遗赠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久森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系原告大姑、二姑,被告刘某丁、刘某戊、刘庆权系原告二叔、三叔、四叔。(刘庆存系原告之父,于2001年2月25日病故,与其妻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刘某甲、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庚、刘某辛系原告之二弟、三弟)。2000年10月25日,爷爷刘某某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自己名下的座落在古冶区南范东工房楼×楼××号房产确定由原告刘某甲继承。2010年2月18日,爷爷刘某某病故,爷爷死后,原告想将爷爷留下的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刘某丁、刘某己却不配合,致使房产未能过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爷爷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被告刘某丁、刘某己不配合房产过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爷爷刘某某生前所立遗嘱有效。依法判令座落在古冶区南范东工房楼×楼××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乙辩称,听说是有遗嘱,但没看见。对原告起诉不满意,应该在家调解。房子住这么多年了,没有别的意见。被告刘某丙辩称,对房归刘某甲没有意见。被告刘某丁辩称,我有意见。这个房本身是他爷为他结婚急用买的房,因为我哥是农转非户,到矿上没给落户,这个房是属于他爷的资产,大伙平分。被告刘某戊辩称,起诉这事儿,我认为这个方法快。如果房有他爷的遗嘱我就同意。被告刘某己辩称,我有意见。诉状里面已经说了,“继承”,继承法第8、10条继承人没有孙子,孙子不在继承之列,原告没有权继承他爷的遗产。2010年2月18日他爷病故,这份遗嘱已经公证了,原告是受遗赠人,继承人继承没有时间限制,受遗赠人有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2个月表示接受或放弃,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是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在第8条规定了诉讼时效,2年时间里面不起诉,意味这个遗嘱失效。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刘某庚辩称,我对房没意见。被告刘某辛未进行答辩。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原告刘某甲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座落在古冶区南范东工房楼×楼××号房产是否归原告刘某甲所有。关于第一���焦点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唐山市古冶区公证处公证书、遗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庚质证意见,没意见。被告刘某丁质证意见,对遗嘱和公证书没意见。被告刘某己质证意见,对公证书、遗嘱没意见。遗嘱中长孙是受遗赠人,长孙不在继承人之列,确定了是受遗赠人的身份。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对唐山市古冶区公证处(2000)唐古证民字第606号公证书、刘某某遗嘱予以确认。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私有4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冀唐国用(2000)字第95703号。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庚质证意见,没意见。被告刘某己质证意见,这个房是刘某某的,归刘某某所有。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对刘某某名下的���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私有4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冀唐国用(2000)字第95703号予以确认。3、死亡证明,刘某某于2010年2月18日死亡。死亡证明,刘庆存于2001年2月25日死亡。死亡证明,鲁某某于××××年××月××日死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质证意见,没意见。本院对死亡证明当庭予以确认。4、古冶区范各庄镇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质证意见,没意见。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对古冶区范各庄镇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刘某某与妻子鲁某某(××××年××月××日去世)生前共生育四子、两女,长子刘庆存、次子刘某丁、三子刘某戊、四子刘某己、长女刘���乙、次女刘某丙。长子刘庆存于2001年2月25日去世。刘庆存育有三子,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庚、三子刘某辛。刘某某于2000年10月25日立遗嘱:去世后将座落在古冶区范矿小区东工房楼×楼××号房产遗赠给长孙刘立军,其他人无权干涉。2000年10月26日唐山市古冶区公证处(2000)唐古证民字第606号公证书对刘某某所立遗嘱进行了公证。刘某某于2000年3月10日购买座落在古冶区范矿小区东工房楼×楼××号住房一套。2000年12月2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私有4140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某,2000年12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冀唐国用(2000)字第95703号,土地使用者刘某某。刘某某于2010年2月18日死亡。原告刘某甲自1996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古冶区南范各庄矿东工小区×楼××号(古冶区范矿小区东工房楼×楼××号)房屋内。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某生前立遗嘱将其名下座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矿东工小区×楼××号房产遗赠给刘某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甲自1996年开始占有、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视为其已实际接受遗赠。对被告刘某丁、刘某己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矿东工小区×楼××号(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东工房楼×楼××号)刘某某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刘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