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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宇宁、童月荣与童月荣、叶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宇宁,童月荣,叶莲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徐宇宁。被告童月荣。被告叶莲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宇宁与被告童月荣、叶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宇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宇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徐宇宁负担。审 判 员 蒋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