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南法寨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房某甲与房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甲,房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南法寨民初字第26号原告房某甲,女,1989年8月5日出生,瑶族,住址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房某乙,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瑶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房某甲诉被告房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徐金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甲、被告房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房某丙,现年4岁。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且经常打骂原告,夫妻从2011年11月起分居至今已3年多。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房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房某乙辩称,与被答辩人是在2007年12月初3经人介绍认识的,至结婚时已认识22个月,不存在婚前了解不够的问题。婚后在经济上生活上都优先照顾她,虽然有时吵架,但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更没有打她。孩子4岁了,她从大约是2011年1月底离家出走一直没有探望过孩子,她不配做孩子的妈妈,她也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我同意离婚,但婚生男孩房某丙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原告房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与身份信息。2、粤连结字第010000170号结婚证原件二本,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房某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房某乙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户主为房斗二单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三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根据原、被告的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房某甲提供的证据及对被告房某乙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约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因双方大部分时间在不同的地点务工,接触了解的时间不够充裕,双方于2010年10月4日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生活事务吵架,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直至破裂,夫妻从2011年11月起分居至今已3年余。婚生小孩一个,名叫房某丙,2010年10月4日出生,婚生小孩房某丙出生后4个月至1岁随原告生活,1岁后随被告生活,现由被告接送上幼儿园。原告、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后差不多2年才结婚,但因认识后到结婚前相处时间少,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生活事务吵架,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尤其是夫妻从2011年11月起分居至今已3年余,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庭上,本院依法对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在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上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调解无效。夫妻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反对轻率离婚。但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夫妻双方或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的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小孩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应根据抚养方是否具备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优越条件来决定。婚生小孩一个房某丙,2010年10月4日出生,仅在出生后4个月至1岁随原告生活,随原告生活的时间仅8个月;1岁后至现在3年多的时间均随被告生活,小孩大部分时间随被告生活,且现在由被告接送上幼儿园,已熟悉并融入了被告家庭的生活中,随意的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小孩也难以适应,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与被告的文化程度相当,居住环境同属一个镇内的不同村民小组,原告平时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以务农及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将原告、被告抚养小孩的条件作对比,被告抚养小孩的条件比较优越,因此,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出发点考虑,被告要求离婚后婚生小孩由其抚养的意见,应予支持,离婚后,婚生小孩房某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房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应负担婚生小孩房某丙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原告负担婚生小孩房某丙的抚养费每月以人民币500元为宜,直至婚生小孩房某丙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主张的婚生小孩房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婚生小孩房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权探望婚生儿子房某丙,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儿子房某丙的探望权,探望频度以每月探望一次、探望时间在每月的10日前为宜。综上所述,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离婚后,婚生小孩房某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负担婚生小孩房某丙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婚生小孩房某丙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可在每月的10日前探望婚生小孩房某丙一次,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儿子房某丙的探望权。原告主张婚生小孩房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房某甲与被告房某乙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小孩房某丙由被告房某乙抚养,由原告房某甲每月负担婚生小孩房某丙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婚生小孩房某丙年满18周岁时止。三、原告房某甲可在每月的10日前探望婚生小孩房某丙一次,被告房某乙有义务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儿子房某丙的探望权。四、驳回原告房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烟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你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8-页共8页 百度搜索“”